夫妻离婚协议

时间:2024-02-26 09:29:15
夫妻离婚协议合集15篇

夫妻离婚协议合集15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协议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协议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拟起协议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夫妻离婚协议,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夫妻离婚协议1

男方:陈_,男,汉族,甲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00000000000000011

女方:秦_,女,汉族,乙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00000000000000001

男方陈世美与女方秦香莲于丙年1月认识,于丁年1月1日在湖广均州登记结婚,于戊年1月1日生育一子,名陈子秦。现因男方有婚外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男女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方陈世美与女方秦香莲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陈子秦抚养权归女方,由女方秦香莲抚养携带,男方陈世美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_____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男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抚养费_____元交给女方或付至女方提供的银行帐户;如男方有任何一月逾期十天未足额支付抚养费的,女方有权要求男方提前一次性全部付清儿子陈子秦的所有抚养费(从未足额支付抚养费当月起计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按每月_____元计算)给女方,男方不得拒绝。如儿子年满18周岁仍在读书的,儿子就读高中期间男方仍应按月支付_____元抚养费,儿子就读大学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等费用由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

男方每星期可探望儿子一次,具体探望方式:男方于每周六上午十点到女方住处接走儿子,第二天即周日下午三点前将儿子送回到女方住处。如遇特殊情况影响男方探望的,女方应提前告知男方。对于儿子的探望,双方应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互相沟通和配合。

三、财产的处理:

(1)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开封府一街一巷一号101房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权证号:开封府001号)全部归女方所有。因该房产权现登记在男方陈世美名下,男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办理将该房产权过户至女方秦香莲个人名下,过户费用由男方负责。如男方在上述期限内不予协助办理的,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给女方。

因男方户口现在开封府一街一巷一号101房,男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户口迁到其所在单位驸马府。如男方未能按期将户口迁出的,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给女方。

(2)股票:男方陈世美名下现有股票“良心未泯”(证券代码:9999)10000股、市值人民币100万元,男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当日一次性支付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给女方,男方付清补偿款后,上述股票“良心未泯”归男方所有。如男方未能按期付清补偿款的,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给女方。

(3)存款:男方陈世美名下现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双方各分一半为50万元,男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当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万元给女方。如男方未能按期付清该款的,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给女方。女方秦香莲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女方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男、女双方确认没有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双方也没有共同债权。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男、女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已在本协议书第三条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股票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以上所列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财产的全部份额,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方无权分割该财产(如该财产已不存在的,过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六、鉴于男方有婚外情导致双方离婚,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男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付清给女方。如男方未能按期付清的,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给女方。

七、双方确认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协议是在经过充分协商,并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无不同意见。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本协议自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后生效。

男方:_

女方:_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夫妻离婚协议2

男方: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

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和,没有办法共同生活,自愿离婚,经双方商量一致,订立了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现有的房产为婚前男方购买、归属男方。

三、房内家具、家电等设施归属男方。

四、婚前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考虑到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对家庭有较大的付出,男方愿意补偿人民币10万。男方承诺,上述款项在20__年12月31日前一定付清。

七、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的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前述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匿、转移婚内共同的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匿前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是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匿、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隐匿、转移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八、若男方未在20__年12月31日前按时向女方支付前述10万元,则每逾期一日,其应向女方另行支付未履行金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直至10万元全部支付完毕为止。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处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十、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商量解决,商量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女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女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夫妻离婚协议3

男方协议人:

年 月 日出生

居民

住址:

身份证号:

……此处隐藏7706个字……方同意作价____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____万元。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儿子__________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_____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__________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____________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____________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夫妻离婚协议15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产生法律效力。

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变更和撤销

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内容存在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下,其效力就会受到相应影响。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情形,是因为财产分割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问题的自由约定,会存在约定内容是否完全合法的问题。

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判断根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即如果财产分割协议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就有关纠纷向法院起诉,主张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应确认其无效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裁判。需补充的是,当事人不得以财产分割协议已提交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为由,主张协议有效。道理同上,婚姻登记机关只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形式审查,不会也不应该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不得作为财产分割协议合法与否的根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也应适用该条规定。但在认定是否符合构成条件时却需细细斟酌。

1.关于欺诈、胁迫的标准,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没有区别。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2.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解,而且必须达到"重大"程度。重大误解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

3.对于乘人之危的标准,一个难点是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而对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构成乘人之危的问题。笔者认为,该种情形不应属于乘人之危。因为乘人之危的本意是一方利用了他人的困境,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承诺,且在当时的情形下,他人只有获得一方提供的条件或帮助才可能摆脱困境。如不会游泳的母亲答应他人以几十万的高价救掉进河里的儿子,如母亲事后主张当时的承诺违背其真实意思,他人的行为就可认定为乘人之危。但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则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本意。因为诉讼离婚造成的时间拖延是法律制度形成的,当事人必须承受。这种"危"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应属于乘人之危中的"危"。如果其愿意放弃财产权利而获得较快离婚,也不算被对方所"乘",只能推定多分给对方财产就是其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当然也不得反悔。据此可看出,在处理财产分割协议中认定是否构成乘人之危时,比一般合同中更严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显著不利的状况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时,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现金,对方同意给现金但要求分得价值大得多其他财物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4.至于显失公平,在适用时应最严格。显失公平主要对照的是市场经济中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财产分割协议中最主要的原则是自愿原则。夫妻离婚的具体理由千差万别,当事人离婚时的感情也往往"剪不断,理还乱",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也就各有千秋,不应该用更具社会性评价意义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来考察其分配是否公平。所以,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只有在当事人文化、法律知识匮乏,一方自愿分得的财产相对少得多,其又非出于快速离婚等目的,并因此分割而使离婚后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以显失公平为由合理矫正分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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